遺產稅-遺產中的遺產,要課稅嗎?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的前提,必須是被繼承人於該次繼承的財產「已繳過遺產稅了」,如果是「未達課徵標準而免繳遺產稅」的情況,則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仍是要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3號行政判決
判決採: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的前提,必須是被繼承人於該次繼承的財產「已繳過遺產稅了」,如果是因為「未達課徵標準而免繳遺產稅」,則該財產仍要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來說:
甲於107年1月死亡,由甲的繼承人乙來繼承甲的遺產,而乙於當時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未達遺產稅課稅標準(1333萬元以下),並獲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
之後,乙於110年1月死亡,由乙的繼承人丙來繼承乙的遺產,此時丙在計算遺產總額時,是否需要將乙繼承甲遺產的金額列入乙的遺產總額來申報呢?
答案是 要喔! 因為乙在繼承甲的遺產後的5年內死亡,且當時乙沒有繳遺產稅的情形(未達課徵標準而免繳遺產稅)。
參考條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