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麼寫?

我的遺產我可以自己決定怎麼分配?分給誰嗎?不要讓我愛的人在我死後因為我留下的遺產來反目成仇,我可以怎麼做?
2024-05-24

關於遺囑你知道多少

要寫就要讓它生效

一、遺囑為要式行為,也就是必須依照一定的方式,才生法律效力,否則無效。
立法者之所以採嚴格要件的目的是在確保遺囑存在及內容的真實、明確性,避免日後產生紛爭及混亂。

二、誰不能立遺囑?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訂立遺囑(民法第1186條)。

三、遺囑可以寫什麼內容呢?
我國遺囑除了可為財產處分,亦可為身份相關的內容,如可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民法第1093條)。遺囑是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故立遺囑人於過世前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另立新遺囑。

四、遺囑對於遺產分配發生侵害特留份的情形時,會無效嗎?
答案是否定的。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若有違反特留分的情況,繼承權人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權來維護權益(民法第1223 、1225條)

五、遺囑見證人的資格限制?有哪些人不能擔任呢?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未滿18歲)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六、我國遺囑訂立的方式,有以下五種類型(民法1189條):
(一) 自書遺囑:自己寫遺囑是最快速方便、費用低的製作方式,但缺點是未來繼承人可能因遺囑存在、筆跡之真假問題發生爭執而涉訟,另如果本身不具法律專業基礎,所寫的內容可能牴觸法律。
1. 方式
(1) 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書寫時的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2) 假如遺囑內容有需要增減、塗改時,記得要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在旁簽名
2. 提醒:一定要親自手寫遺囑全文,不可以用電腦打字喔,另外簽名不可用印章或蓋指印代替,否則遺囑無效!

(二) 公證遺囑:證據力強,且未來對該遺囑真實性較不會有爭執,但欠缺隱蔽性。
1. 方式
(1)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遺囑見證人
(2) 遺囑人需在公證人前口述其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3) 經遺囑人認可後,在公證人在遺囑內記明當日之「年、月、日」
(4) 由公證人、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一起簽名
(5) 遺囑人不能簽名者,遺囑人以按指印的方式代之,並由公證人記明遺囑人不能簽名的事由。
2. 提醒:遺囑人需要具備親自口頭陳述的能力,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如果遺囑人因生病、或其他原因而無法說話,只能以點頭、搖頭、搖擺手勢或其他舉動來示意,都不能解釋為符合法條要求的「口述」喔!

(三) 密封遺囑:最隱密的方式,這種方式不乏有因顧慮家庭和樂者,不希望遺囑在自己生前讓他人知曉內容者所採取。
1. 方式
(1) 遺囑人可選擇親自書寫遺囑全文或由他人代筆遺囑,遺囑內容完成後,遺囑人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遺囑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
(2) 遺囑人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密封的遺囑(可至公證人事務所或付費請公證人到府公證),並告訴公證人這是自己的遺囑,如果遺囑不是遺囑人自己寫的,需向公證人告知幫忙代筆寫這份遺囑之人的姓名、住所,讓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最後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需共同在封面上簽名。
2. 提醒:
(1) 有封緘的遺囑,需要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才能開視,且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民法第1213條)。附帶一提,如果自書遺囑、代筆遺囑是屬於放在信封內,且也有將信封開口封住的情形,則此也受民法第1213條之拘束。
(2) 如果有違反民法第1213條的,遺囑會因而無效嗎?
遺囑本身雖然不會因而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2號民事判決),但繼承人間可能因此生爭執,故為降低涉訟風險與無端爭執,建議盡量遵守遺囑開視程序要求。

(四) 代筆遺囑:如不識字或無法自行書寫的情況,可採用這個簡便方式。
1. 方式
(1)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2)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最後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共同簽名
(3) 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2. 提醒:
(1) 隨科技之進步呈現多元化,代筆遺囑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或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方式為之(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民事判決、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
(2) 遺囑人需要具備親自口頭陳述的能力,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如果遺囑人因生病、或其他原因而無法說話,只能以點頭、搖頭、搖擺手勢或其他舉動來示意,都不能解釋為符合法條要求的「口述」喔!。

(五) 口授遺囑:僅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能依上述四種方式為遺囑時,才能為口授遺囑。
1. 方式
(1) 筆記口授遺囑
A.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
B.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最後由見證人全體共同簽名。
(2) 錄音口授遺囑
A.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
B. 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3)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2. 提醒:
(1) 當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該口授遺囑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故如立遺囑人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的情況消滅後,欲維持之前口授遺囑的內容,則仍應於之後以其他方式如自書、公證、代筆遺囑等方式,重新另立遺囑。
(2) 切記不能使用手機、錄音筆來錄音,因錄音只是存在手機、錄音筆內的檔案,並無密封,不符法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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