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 黃于軒律師

2026「職場霸凌新法」上路: 職場霸凌知多少
一、職場「緊箍咒」來了!法制化時代正式開啟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已於1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 過去法律對於職場霸凌並無明確的定義,導致個案申訴與企業處理缺乏標準。而這次修法是台灣法制上第一次將職場霸凌明文化,明定職場霸凌認定、雇主防治義務、申訴調查、協調、申復及最高負責人案件外部受理機制。不論您是勞工、主管、人資還是企業主
2026-07-09
by 黃于軒律師

新法講明白:到底怎樣算「職場霸凌」呢?

依職安法第22-1條規定: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一、拆解本條法條文字與立法理由,我們特別需要注意以下 3 個核心關鍵:

(一) 職場霸凌不限上對下,平行、下對上也算!
依據立法理由,職場霸凌不是只會發生在主管欺負部屬的「上對下」關係,同事之間的冷落排擠(平行關係),甚至部屬集體對主管進行言語侮辱或故意不配合工作(下對上關係),只要符合要件,通通都算職場霸凌。

(二) 「持續性」的例外:情節重大者,明文規定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只發生一次就成立!例如行為人具有明確惡意或帶有報復目的、採取公開脅迫、羞辱等方式,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傷害等。

(三) 5大要件
是否構成職場霸凌,須同時符合以下5大要件,缺一不可,且應經過調查程序後,才能認定,非僅憑個人主觀感受:
1.場域性:於執行職務的勞動場所(不限於實體辦公室場所,還包括工作群組、以線上方式遠距工作、出差等場合)。
2.關係性:行為人為事業單位人員(包含上對下、平行、下對上)。
3.不當性:逾越了「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4.持續性:具重複、持續性(但情節重大者,一次就成立)。
5.損害性:導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備註:如果是來自外部顧客(第三方)之謾罵、羞辱、騷擾或歧視等不當行為,或屬於就單次偶發性之衝突或暴力等不當行為(例如人際關係之衝突、丟擲物品或文件等),尚未達到上述職安法之職場霸凌定義,則不屬於職場霸凌專章的範疇,但此類可能屬於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企業主仍應依該規定辦理危害預防事項。

二、哪些行為算職場霸凌?勞動部兩大指引告訴你

職場霸凌的常見樣態,可參考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第四版)所舉例的類型。

(一)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例示之4種行為類型:
於認定時應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與目的:
1.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2.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3.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4.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二)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例示之7種類型:
1.對同仁吹毛求疵,在小事上挑剔,把微小的錯誤放大、扭曲。
2.同仁或主管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特定勞工、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把其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及冷凍。
3.主管在同仁面前對特定勞工咆哮、羞辱、威脅、名譽損毀、嚴重辱罵。
4.主管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同仁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同仁的存在與價值。
5.主管不准同仁請假或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6.主管給特定勞工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其任何事做。
7.主管給予同仁不實際的工作目標,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卻給同仁其他任務,以阻礙其前進。

三、雇主與主管的焦慮:正常管理與職場霸凌的界線如何劃分?

新制上路後,雇主、主管們最害怕的事:「以後同仁工作做不好,我講話大聲一點、多要求幾句,是不是就會被告霸凌?」

答案是:不一定!

二者的核心判斷標準在於:「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縱使主管或同事的言詞讓員工當下感到不悅、不舒服或產生壓力,都不代表一定會構成職場霸凌。
舉例來說,如是針對工作事務相關之可受公評事項,提出正當的要求、指導及互動。即使主管言詞犀利、要求嚴格、給予業績壓力(惟特別注意:不得使用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方式),但聚焦在事情本身,員工可能感到不悅、產生心理壓力,並不代表會構成職場霸凌;反之,如脫離工作專業,針對特定勞工進行刻意刁難、不公平處罰,出現侮辱、人身攻擊、威脅行為或惡意調動,且員工身心健康確實遭受危害,則極可能構成職場霸凌,並可能面臨刑事、民事責任

四、結語:抓對管理紅線,打造安心職場
這次職安法新制的上路,是透過法律明確畫出紅線,淘汰掉過去職場容忍職場霸凌。只要主管與同仁們在日常工作中僅守「對事不對人」、「不貶抑人格」的溝通原則,這部「緊箍咒」就不會只是管理的阻礙,而是推動企業建立健康組織文化、提升人才留任率的最佳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