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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受訓內容 |
是否為專業技術培訓? |
法院認定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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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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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勞工為雇主提供勞務所不可或缺之基礎知識,否則勞工無法勝任其所擔任之工作。 EX:目的是瞭解公司組織制度、企業文化與權利義務的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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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任職過程中累積相當程度經驗、專業技能 |
X |
屬於勞工因服務於該職位必然附隨之成長,不能認為是屬於雇主特別提供的專業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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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
X |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5條第1項等規定,此應屬於雇主應盡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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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1日或數日即能完訓的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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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空間,法院可能在有無以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來作約定的必要性要件上為質疑。 EX:「個人特質探索測驗受測並進行教育訓練」 1日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