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前提要件-專業技術培訓是什麼?

雇主為避免受到員工來來去去、造成雇主時間、金錢等支出的資源浪費,雇主是不是可以一概要求勞工於入職、或接受培訓課程前,和勞工作成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呢?
2024-01-04
by 黃于軒律師

有哪些項目不屬於專業技術培訓?

雇主應負擔的一般經營人事成本

一、「專業技術培訓」是什麼?
「專業技術培訓」是雇主支出相當之培訓費用、成本,使勞工獲得工作技能或專門知識之訓練,而這部分也是雇主會進一步要求接受培訓員工簽屬久任契約(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的原因,希望員工能任職公司一定時間,使公司也因此享受到提供員工培訓而帶來之利益。

二、整理下列常見的受訓項目是法院認為屬於雇主本來就應該負擔人事成本,而非屬於專業技術培訓範圍。雇主如果以此主張久任契約之必要性,該契約可能會無效。
 

 

勞工受訓內容

是否為專業技術培訓?

法院認定的理由

  1.  

一般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

為勞工為雇主提供勞務所不可或缺之基礎知識,否則勞工無法勝任其所擔任之工作。

EX:目的是瞭解公司組織制度、企業文化與權利義務的課程。

  1.  

勞工於任職過程中累積相當程度經驗、專業技能 

屬於勞工因服務於該職位必然附隨之成長,不能認為是屬於雇主特別提供的專業訓練

  1.  

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5條第1項等規定,此應屬於雇主應盡的義務。

  1.  

若為1日或數日即能完訓的課程

         ♦

有爭議空間,法院可能在有無以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來作約定的必要性要件上為質疑。

EX:「個人特質探索測驗受測並進行教育訓練」 1日課程。



三、最後,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是否合理、有效,須回歸檢視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第2項規定。
即便雇主為勞工支出專業培訓費用,但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中有關服務年限的長短是否適當,是否有不當限制員工離職自由,例如以員工所受的培訓進修的金錢價值、雇主負擔的訓練成本、培訓進修的時間長短,及事先雙方約定服務期間長短等要素綜合判斷。如有輕重失衡之情形,依據勞基法第15條之1第3項規定,仍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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