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跟特留分是什麼?如何計算?

我的財產是我自己打拼下來的,將來我上天堂後留下的遺產,我可以自己決定要分給誰,每個人分到多少嗎? 我國法律關於遺產分配有沒有特別的規定呢?
2024-01-16
by 黃于軒律師

案例:遺囑內容把財產都給兒子,可以嗎?

有兄弟姐妹,行得通嗎?!

問題: 小美的爸爸在小美很小的時候就過世了,小美的媽媽獨自扶養小美跟哥哥。小美的媽媽偏愛哥哥,在小美有印象以來,媽媽對哥哥無微不至、有求必應、甚至不用打工賺錢。相反地,小美從小就半工半讀,賺取生活費來給媽媽。小美雖然很心疼母親單親扶養他們兄妹2人,但心中也不免對於母親的差別對待有些心中不平。小美的媽媽過世後,兄妹二人打開媽媽的遺囑,媽媽的遺囑內容表示要將所有財產400萬都贈與給兒子1人。小美對於媽媽最後的決定覺得不滿, 小美問 在媽媽立有遺囑的情況下,她還可以對媽媽的遺產主張權利嗎?

回答: 小美無喪失繼承權的情況,若想對媽媽的遺產主張權利,則可主張母親遺贈已侵害其特留分為理由,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小美的特留分為400x1/2x1/2=100萬)。但小美要特別注意的是,她應於知悉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觀念小教室:

Q1: 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遺囑無效的情況,有無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規定之適用呢?

A1: NO!如果沒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則直接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計算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

Q2: 特留分可以拋棄嗎?
A2: 繼承開始後,是可以的;繼承開始前,實務上有爭議,但今司法實務見解多認為於繼承開始前,預先為拋棄特留分之行為應屬無效。但須注意的是,繼承人對遺贈或指定之分割方法已表示同意,且與其他全體繼承人就遺產達成分割協議,則應解為該繼承人已拋棄關於侵害特留分之扣減權。

***記得不要讓權利睡著囉! 提起侵害特留分之訴訟有時間限制。
原則上特留分扣減權人應自「知悉」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內或自繼承開始起10年內要行使(民法第1146條)。

Q4: 如果知悉時的時點已經超過繼承開始起10年,是不是就沒救了呢?
A4: 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但注意仍有民法第125 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大法官釋字771號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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